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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工干[2007]72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现将《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07年5月7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
实 施 办 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以及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精神,做好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委派督导专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办高校必须结合自身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职能。
  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机构设置、党组织的作用和主要职责等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规定执行。
  二、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省委教育工委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负责人。
  为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
  向民办高校选派的党委书记兼任督导专员。
  三、民办高校党委负责人(督导专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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