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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7]24号)


各区、市、县发展局(物价局),各先导区物价管理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精氨酸等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房必须遵照执行。鼓励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降低实际零售价格。

  二、为保障市场供应和患者用药,医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建议。

  三、本通知将在大连《医药价格信息》网刊和大连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网址为:http:∥ www.wjj.d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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