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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二)听证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三)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出示证据;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安排的顺序,陈述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出示证据;

  (五)进行申辩和质证,需请鉴定人出示鉴定意见或者证人作证的,须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六)申辩和质证终结,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安排的顺序,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主持人应当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听证会举行的当日不能完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择期继续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发问,也可以向鉴定人、证人发问。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和出席听证会的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不公开举行的理由;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

  (七)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

  (八)申辩和质证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应当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第十八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录在卷。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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