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组织,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以及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参加扑救,由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直接扑打火头任务,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人民群众负责清理看守火场和开设隔离带等工作。
4.8.2 跨区域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内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可以向自治区申请周边市支援我市扑火。
4.9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 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4 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1 应急结束
特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区)、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结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