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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2.1 市林业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县(区)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财政部门安排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3 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2.4 市监察局:监督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2.5 市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

  2.2.6 市财政局: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7 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2.2.8 市卫生局: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2.9 市广电局: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市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2.2.10 市无线电管理处:保障火场无线电通讯不受干扰,或临时指配通讯频率,或采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等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

  2.2.11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2.12 南宁警备区: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要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援地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报批救灾飞机飞行及人工增雨作业空域。

  2.2.13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协助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所需事项。

  2.2.14 其它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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