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在该领域要有自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或要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能落实自筹建设经费,为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50%。

  第九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通过组建验收的省级工程中心,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鼓励其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投资机构共同提出建设申请。
  在陕的国家或部门行业工程中心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鼓励其与省内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提出建设申请。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遵循“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随时受理,及时组织论证立项。
  (一)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和编制组建方案,并附有关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协议,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三)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上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工程中心,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用于中心的组建和首批研发项目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新组建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一年左右。对于条件已成熟、运行正常的工程中心可适当缩短组建期。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正式命名为“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半年改进,到期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撤销其组建资格,并追回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正常运行后,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则,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做好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