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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申请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由推荐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推荐部门为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同一法人企业、同一大人的不同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由省科技厅进行分类汇总和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理想评估论证,包括技术专家评审、财务预算评估、综合专家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下达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年度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合同书》;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经费是统计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用于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其中以银行贷款贴息为主。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发市场,按时报送《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金、产品开发等有关资料的保存和积累。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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