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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及产业基础好,持续创新能力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产负债率必须在60%以下;
  (四)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具有较好的科技素养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信誉好,工作业绩良好;
  (五)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企业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创新、引进和消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七)企业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不低于5%;
  (八)申请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须为控股方(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发展专项头衔支持在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实施的项目,优先支持100个产学研相结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程序

  第八条 设立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省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委、省工交办、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及政府资金额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及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受理、初选和实施管理: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订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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