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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过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3115”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是指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为基础,经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选择支持100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从省政府设立的“13115”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主要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能源化工、节能与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上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及技术领域,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具有重大影响,辐射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基本成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三)产品必须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银行贷款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时年销售收入应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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