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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48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执行血站供应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执行医院与病人结算价格,其中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医疗机构的储血费和配血费。

  储血费按每单位(全血200ml,成分血每200ml全血制备,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元,从各县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取血的由“区域性中心储血室”收取储血费,用血单位不再收取储血费;配血费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血站协助医疗机构开展的相关服务项目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血站每个工作日为市区内医疗机构送血服务一次的免收送血费(省血液中心为二次),自第二次(省血液中心为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30元;每周为郊区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送血服务二次的免收送血费,自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送血费,行程在80公里以内的收50元,80公里以远的收80元。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送血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卫生厅、物价局重新明确。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收其他费用。新增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卫生厅、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六、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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