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利润按照前3年平均成本为基数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应严格控制土地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严禁“以费养人”,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土地交易中心人员配备参照表附后)。

  第十三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成交情况申报制度。土地交易中心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土地使用权成交项目、用途、面积、成交价、土地收益及财务收支等情况上报审批收费的物价部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土地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交易代理服务项目、服务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到审批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每年一季度前到发证机关验证。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年度验证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土地交易中心人员配备参照表


┌─────────────┬─────────────┬─────────────┐
│ 年度土地成交金额(亿元) │     人员配置     │      备注      │
├─────────────┼─────────────┼─────────────┤
│     5以下      │     10以下     │             │
├─────────────┼─────────────┼─────────────┤
│      5-10      │     10-20      │             │
├─────────────┼─────────────┼─────────────┤
│     10-20      │     20-30      │             │
├─────────────┼─────────────┼─────────────┤
│     20以上     │     30-50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