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厅2007年开展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国土资财务发〔2007〕98号)
有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厅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单位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评[2007]34号)及《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自我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名单的通知》(粤财评函[2007]5号)的要求,我厅土地动态监测系统专项经费、灾毁农田垦复补助资金、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易地开发项目资金、退还依法关闭煤矿上缴省的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10个批次的项目被列入2007年自我绩效评价项目。这些批次的财政支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项目数量众多,涉及到的地区范围很广,项目自我绩效评价时间紧、任务重、专业要求高。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厅召开的有关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布置及培训会议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7年我厅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要求成立有关领导机构
厅成立2007年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德发副厅长任组长,杨俊波任副组长,成员由谢自力、方为民、陈厚松、张超群、赵红、曾元武、江东、林良彬、廖益良、邵卫根、邝小清、蔡少彬组成,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负责项目自我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市、县国土局要成立相应的自评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二、明确绩效自评责任主体
按照有关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各项目用款单位是绩效自评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布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自评,并对项目用款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我厅2007年自我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五个大类:一是土地动态监测系统专项经费、二是退还依法关闭煤矿上缴省的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三是灾毁农田垦复补助资金、四是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五是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及易地开发项目资金。第一类土地动态监测系统专项经费,由厅地籍处牵头,具体由信息中心、测绘院等单位承担自评工作;第二类退还依法关闭煤矿上缴省的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由厅矿管处牵头,梅州、韶关等国土资源局负责承担自评工作;第三类灾毁农田垦复补助资金,由厅财务处、规保处牵头,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自评工作;第四类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由厅地环处牵头,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承担自评工作;第五类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及易地开发项目资金,由厅规保处、土地整理中心牵头,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承担具体项目的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