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牧区低保待遇,由农村牧区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嘎查、村(居)委会或同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以户主户口所在地为主,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牧区低保需有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产、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申请表。
(四)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嘎查、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经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或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居住的嘎查、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注初审意见,经嘎查、村(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全部入户调查核实,苏木、乡镇评审小组在收到嘎查、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是否享受及享受标准的初审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住地张榜公布,公示7天后,将群众无异议的拟享受农村牧区低保的花名册、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旗县(市、区)民政局。对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入户复查,复查后仍有异议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随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做到应退即退,动态管理。
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情况进行审查,自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