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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二)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具体综合执法方案、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执法监督、执法公示、执法统计、档案管理及备案制度;负责开展执法案件质量检查等。要建立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等制度,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跨行政区域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由上级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查处。各地区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凡是未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清理出执法机构;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四)推进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扶持,增加对农牧业执法的投入,改善和健全农牧业执法手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与农牧业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人事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人员配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考虑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03年中央财政已单设“农业执法监管”预算科目,自治区各级财政也要尽快将农牧业执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顺利推进。
  (五)自治区及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旗县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已经建立起来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健全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推广,力争一年内在全区各旗县(市、区)建立起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有效开展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编制、人事部门要切实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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