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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二)综合执法范围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种子(草种)、肥料(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植物检疫、农牧业机械、渔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防疫、农牧机监理、草原监理、船舶和农牧民负担管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后,其他机构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消。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要对现有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旗(县、市、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盟(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治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并按程序报当地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批准。
  (二)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域规模大小、农牧业人口多少、农牧业经济发展状况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员编制,相关人员一律从本地区农牧业系统占全额执法单位事业编制的人员中产生,不得新增编制。具体人员产生,由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组织推荐,经自治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等办法确定,并报请编制部门列入执法专项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管理。执法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合理划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建立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监督处罚职能与检测检验职能相对分离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法律责任法定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综合执法机构要与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经营服务等彻底分离,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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