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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7]34号 2007年4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搞好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现就全区范围内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围绕保护农牧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牧业生产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一致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制;坚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尽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廉洁公正的农牧业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为现代农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会进步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执法范围
  (一)工作目标
  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目标,以落实《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为主要内容,以旗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大力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实现农牧业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力争通过1年时间,在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全面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利用3年时间,在全区逐步推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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