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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3.健全和完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机制。要配齐配强督查力量,建立和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不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支持和保证信访部门充分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三项建议”的职责,即对没有按照规定处理信访问题的,要及时跟进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政策性问题,要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14.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不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而引发信访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自治区党委、政府与盟市党委、政府和有关大型企业签订信访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区党委政府每月要向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进京赴区非正常上访情况。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非正常上访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15.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体系。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及时调解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是新时期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建立矛盾纠纷调处站,抽组信访、综治、司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在本级得到妥善处理。旗县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以信访部门为主、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接访制度,设立固定的联合接访场所,集中做好上访人员的政策宣传、法制教育和情绪疏导工作,促进信访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都要有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内设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信初访阶段。
  16.加强中央驻区企业和区属大企业的信访工作。中央驻区企业和区属大型企业都要有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企业职工和企业改革中与企业脱离关系的职工发生的信访问题,企业要主动承担教育、化解、疏导、稳控工作的责任,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共同研究,确保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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