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实施卫生扶贫项目。继续组织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复明六号眼科流动手术车”、“健康快车”、“彭年光明行动”,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同时,组织实施“二五工程",对贫困家庭先天性唇颚裂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八)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认真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5号)及其配套文件,到2010年,在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双向转诊试点,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制,逐步实现病人的合理分流,努力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格局。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物价部门公布的药品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继续实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患者医药费用查询制、患者医药费用清单制。
(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采购。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未经允许不得采购挂网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允许挂网的药品、医用材料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允许医疗机构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低于挂网价格的挂网药品、医用材料。凡挂网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允许医疗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差价率范围内下浮,从而减轻患者负担,增强医疗机构药品与市场药品销售的竞争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严格控制药品费用。二级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超过45%,三级医院不超过40%。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药品收入中抗生素比例控制在30%之内。各市卫生局应对医院药品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定期进行公示。
(十二)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试行单纯性疾病(不含并发症和合并症)限价管理。医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价格,价格应比限价前有明显降低。
(十三)推广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工作。“一单通”是指经省卫生厅专家评价认定的符合开展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临床检验、检查项目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通用。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实行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的通知》(晋卫医〔2006〕20号)精神,逐步在省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