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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消防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提高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监管责任。

  (八)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不予资质认定。承担监管责任。

  (九)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颁发,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十)教育部门。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中,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会同有关部门编写《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教材。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演习。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在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文化部门。负责全市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督促各文化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参与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十二)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的日常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承办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堵塞消防通道等问题。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村)民自治的消防组织,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消防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核发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的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核发。

  (十四)旅游部门

  负责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星级饭店(酒店)的评定,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予评定。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对全市已利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再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建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审验。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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