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及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明确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监管工作中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牵头起草或制定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处置餐厨垃圾行为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的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产生单位、收运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服务许可而擅自从事收运、处置活动的行为,应当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等有关法规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企业和深加工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环保措施不落实、超标排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废水或废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餐饮业食用油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索证制度,对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余渣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畜禽、水产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将餐厨垃圾余渣未经加工或加热杀菌处理直接作为畜禽饲料,以及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应当依照农业及饲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