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973”、“863”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经费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技发财字〔2005〕462号)和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部委、省市自治区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管理经费按其规定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项目合同或协议执行。高校要针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及时纠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重视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忽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倾向。对在科研活动中损坏高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没有规定的,由学校予以规范,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列支。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通过用课题经费购买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活动有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第七条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账户。财务部门应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第八条 各高校应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所承担项目的结题要求时限进行结题和结帐。没有结题和结帐时限要求的,各高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题和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节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帐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