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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吉粮调〔2006〕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管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促进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的规定。现将我省2006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查时间
  年度核查时间为2006年8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
  二、年度核查机构
  按照规定均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度核查。
  三、年度核查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年度核查的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粮食收购者向发证机关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粮食收购许可证》和上年度粮食收购、粮食加工、粮食销售、粮食库存数量等相关统计报表及相关的统计资料。经审核同意,由原发证机关在《粮食收购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查资格有效章。
  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以书面的形式告之粮食收购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的,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粮食收储资格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收购进度及统计报表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四、加强领导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工作,加强对年度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严禁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未参加年度核查或年度核查不合格的粮食经营者,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要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年度核查合格的粮食经营者予以公示,并以市县为单位将年检合格企业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局调控处,邮箱地址:lsxb@mail.j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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