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7]158号)
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执行。
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按《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3、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携带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未办证和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