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实行高校、县(市、区)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的三级教育部门检查制度。各地、各高校要认真部署本地区、本单位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实行春秋两次收费检查。今年要重点加强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教育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校收费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肃查处滥印、滥发教材、教辅材料的行为和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行为;加大对学校以改制名义违规收费、中小学违规办班收费、学校强制性服务收费等各种形式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教育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问题的学校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更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对顶风而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通报一起,从严处理。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较多的市、县(市、区),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通报当地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意见,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按照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树立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形成有利于实施“阳光工程”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教育收费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举报必查,保持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示范县必须实现零举报。凡被举报的示范县(市、区),查实后,第一年警告,第二年摘牌,并在全省予以通报,被摘牌的示范县(市、区)在后2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申报。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5〕3号)要求,认真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发动,精心组织,推出先进典型。各市对经过自查自纠、申报、严格检查审核等创建程序,已达到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各项标准条件的县(市、区),可于2007年10月底前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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