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抓好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法制观念,努力把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运作程序,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监督功能,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继续推动全面建立县级教育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实行“校财局管”,加强对辖区中小学财务的统管,有效控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突破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的清退标准退还费用。要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
大力推进大中小学教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限定教材最高价格。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努力降低费用,让利于学生。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资料审查准入制度,坚持教辅资料和其他课程资源省级审查和公告制度,未经省级审查的教辅资料不得进入学校。坚决制止个别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自编、自印、自卖教辅资料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逐步建立健全教辅资料准入机制,规范征订和发行工作,不断加强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购销管理,严防在教材购销中强行搭售教辅资料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督查制度,定期对教辅材料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