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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要继续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对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现有改制学校,凡没有做到“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三)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市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大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真正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各高校招生章程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严格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录取工作未开始就向考生寄送通知书和收取入学保证金的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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