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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安监〔2006〕4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发布以后,我省总体执行情况较好。但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有些监管部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或借管理之名,违规操作,指定评价机构、人员对有的行业、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或随意设置许可项目,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评审、备案等,随意抬高评价机构准入的“门槛”。 严重影响了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公平性,致使评价机构反映很大。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企业和为评价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擅自设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或变相审核。

  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取得国家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取得国家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行业或地区保护和垄断。

  三、要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现象。严禁向评价机构收取未经行政许可的质量保证金、宣传费、备案费、评价定金等费用,凡已收取的要及时足额退还。

  四、要进一步督促评价机构遵循“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评价责任。评价应遵守执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科学、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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