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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江苏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设立省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成高水平的循环经济研发平台。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和地方,给予适当奖励(省里的奖励资金可从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留出来)。二是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三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严禁采购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除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外,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二是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三是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四是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加速折旧。
  (七)加强监督管理。一是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二是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三是在“十一五”期间,依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四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五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六是未建立节能监测机构的市要按《江苏省节能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七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八是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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