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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江苏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林厅、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主要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与义务,尤其要明确生产商、销售商、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和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的法定义务。与《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研究起草《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形成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研究制订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且产品能耗指标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30万千瓦以下纯燃汽或燃煤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
  (四)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一是加大电价调节力度。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二是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三是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四是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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