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称单位和个人不包括负有反走私职责和协助缉私任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举报走私非涉税物品奖励办法由市打私办另行拟定。
第五节 激励与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制度。
市政府建立反走私激励制度,对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本条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负有反走私职责和义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打私领导小组另行拟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反走私相关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打私领导小组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检查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反走私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反走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行动。
(二)沟通反走私信息。
(三)召开联席协作会议。
(四)相互通报反走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第三十条 广州市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的反走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反走私信息协作机制。
(二)建立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机制。
(三)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考察交流机制。
第四章 小额走私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各级打私办应组织、协调、监督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对小额走私涉及的重点地区、海域、市场、商品实施治理,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对小额走私活动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