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反走私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下列内容,建立健全反走私调研机制:
(一)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研究反走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特点和规律,提供对策和解决方案。
(三)研究反走私重点区域和重点商(物)品的规律和对策。
(四)探索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节 信息通报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整合反走私信息资源。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应就下列信息进行通报:
(一)日常工作情况。
(二)重大走私案件。
(三)突发事件情况。
(四)最新走私动态。
(五)其他需要相互通报的反走私信息。
具体信息通报制度由市打私办另行拟定。
第四节 举报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走私行为有举报的权利,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第二十二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反走私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反走私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反走私举报网络。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可以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如属本部门反走私事项,接报部门应依法查处;如不属本部门反走私事项,应在作相应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部门应把查处结果在查处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匿名举报或不便留下联系方式和姓名以及其他难以联系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对举报的情报和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反走私举报奖励制度。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规定对举报或协助查获走私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