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新闻出版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入境的境外文化产品的检查,将非法入境或走私文化产品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走私案件。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非法入境和走私产品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十)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烟草、酒类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一节 预防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反走私预防机制,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第十五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及时发布走私预警信息,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疏堵有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缉私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镇、街道、村应建立健全基层反走私预防机制:
(一)把反走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二)建立反走私情报员、联络员制度,掌握和反映走私信息。
(三)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
(四)重点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走私联络站或联络点、建立反走私联防队。
以上机制由市打私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区、县级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重点镇、街道的确定办法由市打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七条 海关、外经贸、工商等反走私相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预警检测机制,掌握重点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情况,发现走私活动线索,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重点监控。反走私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性地开展对企业的反走私宣传教育,企业也要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反走私教育和培训。
第二节 调研与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采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板报、宣传栏、传单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