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下称区、县级市打私办)是区、县级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接受区、县级市打私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市打私办的业务指导。区、县级市打私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检查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接待、处理走私举报,协调、监督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
(四)指导建立、完善各重点镇、街道、村的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反走私责任制。
(六)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本地区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调研,收集有关走私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动向和规律,供本级政府、市打私办反走私决策参考,并通报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
(八)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反走私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街道、村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明确反走私工作责任人。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协作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工作。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按有关规定移交海关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对走私运输工具的处理。
(四)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查处抗拒、阻碍反走私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