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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实施两年多来,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其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女职工系初育并在产假期间单方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但不享受晚育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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