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基层局应负责纳税人通过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整理、录入、分类、归档及保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需要在地税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和传输,并进行加密存储,不得以纸质资料流转。
第六章 纳税申报信息对外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或他人采访、提问。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市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请示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导出、拷贝、外出携带和对外提供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对外披露。
宣传报道个人所得税纳税先进典型的,应事先征得被宣传报道个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同意。
第七章 泄密违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外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二)因重大过失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将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提供给不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有前款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