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九、消防法制
  (一)健全消防法规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制定相配套的制度,重点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产业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同时,针对我市新兴产业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的特点,制订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二)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完善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做到责权统一,依法行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消防执法责任制、内部执法监督、执法纠错、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在内的各类消防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
  十、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
  (一)加强兵役制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队伍要按照“政治建警、科技强警”的要求,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改进监督管理方法,实施科技练兵战略,提高队伍的消防行政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和巩固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 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