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火灾隐患监控治理机制。对全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的场所做好重大危险源调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及时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城市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研究科学的城市火灾评估方法,建立城市火灾影响风险评价体系,从而确定城市火灾的可能影响和实际损失,并将城市火灾影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城市综合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之中。从而为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夯实基础,为城市消防力量合理布局、调配提供依据,为城市综合防灾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实时巡检,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监控点报警信息,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监控接口。
八、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培训等级,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电工、电气焊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种岗位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