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消防法制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明显改善,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得到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建成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四、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队伍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基础设施建设
(一)抓好城市(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
适时组织对《长沙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1999-2010)和各县(市)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尚未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建制镇应在2007年底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在城市(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切实改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采取严格规划审批源头把关和加强搬迁改造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优化全市特别是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城市(镇)边缘远离中心城区和人口聚居地的独立安全地区。对现有影响城市(镇)消防安全的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依法限期迁出或就地改变使用性质。其中长沙矿山研究院桃花岭实验室、湖南造漆厂、长沙石油化工厂、长沙石油厂、湖南橡胶厂、曙光电子集团、湖南师大化学试剂厂、液化气第二储配站、湖南机床厂液化气储配站、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液化气储配站、省电力局液化气储配站、高校能源液化气储配站、市石油公司伍家岭油库、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下大垅油库、省石油安装公司油库、省石油航运公司江岸油库等搬迁至捞霞开发区。水利厅母山油库搬迁至捞霞开发区龙王庙北面。现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类大中型市场应限期整改或迁离市中心区或居民聚住区,以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市区黄兴路、中山路、解放路、蔡锷路、沿江大道两侧的老城区,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外,应列为城市优先改造范围,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完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