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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全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主要增长点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加强税收管理
  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为目标,以部门协作、“先税后证”为基础,以委托代征为手段,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实现各税种征管环节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二、实施委托代征,实行“先税后证”
  地税部门依规定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代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实行先缴税,后办理有关权证。
  三、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搞好信息共享,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
  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应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和房产转让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内房产权属登记清册。
  规划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放线单位和住房容积率信息。
  建设部门应逐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
  以上信息具体内容及其共享方式,由地税和各部门共同商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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