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1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根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质勘探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之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对勘探作业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管。
二、对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包括探矿权人所雇用的勘探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地质堪查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勘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