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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四)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各市州能够坚持标准,依法依规做好工作,按照《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做好服务,使企业依照程序履行、补充和完善“三同时”的工作内容,为“三同时”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这项工作的推进,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扩大了安全监管部门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我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和改善的问题。

  (一)企业守法意识亟需进一步增强。

  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在开展“三同时”工作中,企业主动申请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建设项目还为数不多。相当数量的项目,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计审查、验收等手续,而是在开工建设后或已经竣工投入生产后,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发现未进行“三同时”,经督促才开始补充“三同时”工作,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问题,极易留下难以治理的隐患。

  (二)“三同时”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同时”工作具有法律和技术的双重要求,有的安全监管人员对“三同时”工作要求的程序、内容和标准掌握不够全面,存在工作不够细致,专业性不强,要求不够严格,追求形式化等方面的问题。个别项目在进行“三同时”时,有的资料不完整,有简化或遗漏工作环节的情况,如有的建设项目未经预评价就审批立项,安全专篇日期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日期之后等。有的建设项目超建设工期,擅自变动工程设计,不履行变更手续等。

  (三)“三同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三同时”工作取得了比较有效的进展。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三同时”工作还存在监管的空白地带,有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不能在项目建设之初就监督开展“三同时”工作,只能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在补办“三同时”手续方面,还存在质量不一,时间拖延的问题。形成监管部门跟在项目后面跑,工作上比较被动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实现源头管理,主动防范。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地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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