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重点项目的经费管理。为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支持力度,省教育厅每年拨出专款作为职教教改项目研究经费,主要用以资助部分重点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可根据项目性质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1.项目研究经费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在财务制度和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支配使用。实行“集中管理,分项核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项目研究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收集、打印、复印、翻译费等,少量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劳务酬金及咨询费等。
3.省教育厅用于开展职教教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费用,如立项评审、召开项目专题会议、组织重点项目验收等工作的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报实销。
4.省教育厅对各职教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要加强对职教教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主持人因故不能继续研究或按本意见第三条第六款予以撤销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七、高度重视职教教改项目工作。各地、各职业学校要积极组织申报立项,切实加强本地、本校承担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确保职教教改项目的顺利开展。要在认真实施省级职教教改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本地、本单位的职教教改项目,逐步建立省、省辖市两级立项制度,以职教教改项目的实施,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打造职业教育品牌,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附件: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报告书
项目批准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河南省教育厅
一、数据表
┌─────┬───────┬───────────┬───────────────────┐
│ │ │ 项目类别 │ □重点项目 □规划项目 │
│项目批准号│ │ │ □一般项目 │
├─────┼───────┴───────────┴───────────────────┤
│ 项目名称 │ │
├─────┼───────────────────────────────────────┤
│最终成果名│ │
│ 称 │ │
├─────┼───┬───────────┬───────────┬─────┬─────┤
│计划完成时│ │ 实际完成时间 │ │ 鉴定时间 │ │
│ 间 │ │ │ │ │ │
├─────┼───┴───────────┴───────────┴─────┴─────┤
│ 成果形式 │ A.著作 B.研究报告 C.论文 D.实践成果 E.其他 │
│ │ │
│ │ │
├─────┼───────────────────────────────────────┤
│ 获奖情况 │ │
├─────┼───────────────────────────────────────┤
│ 结项种类 │ A.正常 B.提前 C.延期 │
│ │ │
├─┬─┬─┴─┬───────┬───┬─────────┬─────┬───────┬─┤
│主│姓│ │ 性 别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持│ │ │ │ │ │ │ │ │
│人│名│ │ │ │ │ │ │ │
│ ├─┼───┴───────┴───┼─────────┼─────┴─┬─┬───┴─┤
│ │所│ │ 行政职务 │ │专│ │
│ │在│ │ │ │业│ │
│ │单│ │ │ │职│ │
│ │位│ │ │ │务│ │
│ ├─┼───────┬─────┬─┴───┬─────┴─┬─────┼─┼─────┤
│ │研│ │ 学历 │ │ 学位 │ │ │ (O)│
│ │究│ │ │ │ │ │联│ │
│ │专│ │ │ │ │ │席│ │
│ │长│ │ │ │ │ │电│ │
│ ├─┼───────┴─────┴─────┴───────┴─────┤话├─────┤
│ │通│ │ │ (H) │
│ │讯│ │ │ │
│ │地│ │ │ │
│ │址│ │ │ │
│ ├─┼─────────────────────────────────┼─┴─┬───┤
│ │电│ │邮政编│ │
│ │子│ │ 码 │ │
│ │信│ │ │ │
│ │箱│ │ │ │
├─┼─┴───────┬───────────────┬─────────┼───┴───┤
│主│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承担任务 │
│要├─────────┼───────────────┼─────────┼───────┤
│参│ │ │ │ │
│加├─────────┼───────────────┼─────────┼───────┤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