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维护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教育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省教育厅开展好教育基金会的协作、交流、学习、考察、评优评先等各项活动。
10、各教育基金会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条例》,准确把握教育基金会的基本性质、权力、义务和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升教育基金会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教育的水平。
11、各教育基金会应当依法于每年在接受登记机关年度检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查。
12、目前,我省部分市(州)、县(市)教育基金会存在着原始基金未达到
《条例》规定数额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竭尽全力帮助教育基金会按照
《条例》的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筹足原始基金,完善注册登记手续。
13、为保护教育公益事业资源不流失,依法确保我省教育公益活动的全面开展,部分市(州)、县(市)已成立的教育基金会筹备组,如原始基金已达到
《条例》规定的数额,应依法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登记注册;对无法达到
《条例》规定数额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依照
《条例》第二章第
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设立省、市(州)教育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或
《条例》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便规范管理和依法开展教育公益活动。
此《意见》请各市、州教育局转发至县(市、区)教育局。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