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6〕3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土地局;各市安监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
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活动。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按规定严格处罚。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除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外,一律追究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整改。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