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
(川教[2006]185号)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各职业院校:
为加强我省卫生类学历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卫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卫生类专业设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1、设置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必须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认可的职业院校;设置中等中医药类卫生专业须经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评估验收。
非中医药职业院校举办中专学历层次的中医类卫生专业,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局审批,送省教育厅备案。
对未经评审和审批,并具备开办中等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校,须于2006年8月15日前申报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2007年以后将不得举办该专业。
2、各高等学校增设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执行。即增设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藏医学等)本、专科专业应报教育部,教育部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增设中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人才需求,报省教育厅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二)申报程序
申请开设中等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校应填写《四川省设置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教育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州卫生局和教育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属职业学校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组织对申报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审批,并将评估审批结果抄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非中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
(一)设置非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必须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认可的职业院校。增设中等非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审批,原则上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教职[2001]4号)要求,实行省市两级审核、审批。其中:
1、增设《目录》范围内专业的,省属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设置,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备案;省属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卫生厅审批,送省教育厅备案。市州属省部级重点学校报市州卫生局和教育局备案;市州属非重点学校须经市州卫生局审核,由市州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卫生厅备案。
2、增设《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方向,各类学校须进行充分论证,由省卫生厅审核批准,送教育厅备案。
3、增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各类学校须进行充分论证,经省卫生厅审核,由省教育厅审批试办,报教育部备案。
(二)各类高等学校设置非中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审批,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职[200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