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穗知〔2007〕15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
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 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