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中,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临阵脱逃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惩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级政府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厅(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宣传、电信、城市供水、总工会、财政等部门。
2.1.2 指挥部的职责
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应急演练。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政府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常设机构,负责承接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摸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接警中心,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5)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