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导则
(苏安监〔2006〕95号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制订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最速、有序、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3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救援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导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发生上述事故或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等级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5 政府的职责
(1)根据本辖区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及可能引起事故的后果,确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危险目标。
(2)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3)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