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辖区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坚持量力而行、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宣传及救助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和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并落实医疗救助配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申请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代办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具体工作,在委托协议期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医疗救助款的给付、救助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和财政部门代市政府与人寿保险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协议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