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国防教育和高中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抚教办发〔2006〕62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教育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教体艺[2003]1号)精神,根据2006年抚顺市体育卫生国防教育工作计划安排,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范围内开展评选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单位及人员
初中、小学参加中小学国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高中参加高级中学军事训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办法
基层学校推荐,县区教育局按分配名额择优评选,并报市教育局体卫处。市直中小学可直接申报到市教育局体卫处。上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10日。由市教育局考核评选后进行表彰。
三、评选条件
(一)国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1、学校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和制度,切实将国防教育纳入议事日程,经费有保障。
2、能认真学习贯彻《
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落实国防教育和“三防”专题课程,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国防教育观念,经常开展以增强国防观念为目的的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开展少年军校活动
(二)国防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
国防教育法》,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知识,有较强的国防意识。